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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子试管出生的孩子具有同等权益

2024-11-05 12:46:33分娩方式点击:148

2017年,无精子症患者郭某和妻子在医院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通过精子试管接受妻子李某的怀孕。同年,郭某因癌症住院,要求怀孕的妻子打掉孩子,但被妻子拒绝。郭某立下遗嘱,声明自己不想要精子试管生下的孩子,并将房屋财产赠与父母。郭某的要求合法吗?接下来小编就相关问题来和大家聊一聊。

精子试管出生的儿童有相同的权益

人工授精技术帮助许多不孕夫妇获得怀孕和分娩。根据精子的来源,分为**人工授精(AIH)人工授精和精子试管(AID)。

精子试管适应证:①不可逆转的无精子症、严重的少精子症、弱精子症和畸精子症;②男性及/或家庭有严重遗传疾病不宜生育;③母婴血型不合不能得到新生儿的生存。如果女性因素合并,试管婴儿也可能通过精子试管婴儿。(IVF)产生后代。

因此,“精子试管出生”实际上包括人工授精(AID)和精子试管IVF,伦理和法律问题非常复杂,因为它涉及到**的亲子关系。以AID为例,谈谈精子试管出生儿童的权益。

AID孩子的父亲

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技术规范》中,医务人员应告知: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包括辅助生殖技术(包括辅助生殖技术)AID)出生的后代享有与自然受孕的后代相同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婚时对子女的监护权等。

“理论上”有两个父亲,一个是“生物父亲(或遗传父亲)”,另一个是“社会父亲(即现实父亲)”。前者是永远“隐藏”的**商,后者是家庭中的父亲(即抚养父亲)。哪个是对孩子有道德和法律意义的权利和义务的父亲?

根据我国继承法,亲代对子代有赡养义务,子代对子代有赡养义务,这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包括继承权。本质上,“生物父亲”只是提供遗传信息物质的“一次性联系”。没有生孩子的根本目的,就道德和法律而言,就没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医务人员明确告知供应者,精子试管出生的孩子没有权利和义务。

AID技术在中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相关法律法规正在完善。《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精子试管出生的孩子是婚生子女、抚养子女还是继承子女?如何确认父亲的权利和义务?孩子们有权知道他们的“生物父亲”吗?

199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离婚后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的答复》司法解释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双方同意人工授精子女,应视为婚姻子女,享有婚姻子女的法律地位,父母子女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这里的“人工授精”包括AIH和AID。一些学者认为,由于受精出生的婴儿具有血缘关系(母亲一方)、婚姻、抚养教育、继承等多重性,其合理性应给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家庭关系优于“抚养子女或继承子女”,应视为“制定血亲”。

供应精的互盲原则

绝大多数允许精子试管的地区,包括中国,都是匿名的。供应者在**时需要遵循互盲原则,以避免供应者与受精者之间的一系列纠纷。

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伦理原则》规定,所有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相互盲目,供应商和受精者应保持相互盲目,供应商和后代应保持相互盲目。现实父亲(即“社会父亲”、受精者的丈夫和生母的丈夫)是真正意义上的父亲,因为他们对孩子有道德和法律义务和权利。为了医疗目的,或者当孩子结婚时可能需要遗传咨询时,**有义务提供匿名的医疗信息和婚姻咨询服务(包括隐藏所有可能的身份识别信息)。

一些地区(如英国)规定,精子试管出生的孩子在18岁时有权知道他们的生物学父亲是谁;瑞典规定,当精子试管子女18岁时,父母应该告诉他们人工分娩的情况。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供应者在认为匿名的情况下自愿供应,但18年后,他们的匿名承诺被取消,一个或几个“自己”的孩子“出现”,这将对供应者的家庭产生什么影响,不能从一个角度来看。

1987年,中国也有一个案例。由于精子试管婴儿与父亲没有血缘关系,他们的外表与父亲有所不同。当他们发现孩子与自己的外表截然不同时,父亲在情感上无法接受孩子,最终导致家庭破裂,夫妻离婚,婴儿被判给母亲抚养。根据中国的规定,孩子不可能找到他的“生物父亲”,母亲和孩子在离婚后基本上被遗弃;如果母亲再婚,孩子就会成为“继子女”或“抚养孩子”。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法律层面将受精子女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婚姻子女,保护了“真实父亲”和“受精子女”的权益和义务。

夫妻双方同意

美国 1973 年度颁布的《统一父母身份法》规定,已婚妇女通过人工授精怀孕,经丈夫同意,由合格医生手术的,视为丈夫的婚姻子女。1991年,中国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如何确定离婚后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的答复》也持同样的态度。非常关键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明确同意”。因此,生殖中心的医务人员对患者和配偶进行了多次教育,安排了手术前的谈话,介绍了知情同意书的细节,由夫妻双方签字同意,治疗手术过程要求夫妻双方到场。

夫妻同意,共同决定采用**,其初衷是促进家庭幸福、幸福、繁殖,充分理解和接受“**”,应视为亲生,因此经夫妻同意**子女推定为婚姻子女,虽然出生婴儿与父亲没有“血缘关系”,但不能提出否认诉讼。在实践中,因违背女性意愿而实施精子试管的情况极为罕见,因此知情同意原则主要是指受精者丈夫的同意。相反,在婚姻期间,妻子欺骗丈夫或未经丈夫同意(在一些非正式医院、非正式生殖中心或非法诊所)的法律地位不同。

一般认为,无论男方是否患有不孕症,如果未经丈夫知情同意,丈夫都可以否认精子试管出生孩子的“婚姻性”。这表明,夫妻同意的原则在提供出精子和帮助怀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未经丈夫同意,妻子擅自提供出精子,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属于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丈夫在孩子出生后明确承认孩子是他的婚姻子女(同意),则表明他放弃了否认权。对于丈夫的否认权是否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或有效,目前尚无一致意见。

夫妻双方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允许当事人撤销(书面撤销)。一旦手术或胚胎植入,需要在精子试管前或胚胎植入前撤销。手术前的准备阶段允许当事人反悔,但之前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材料需要由当事人(夫妻双方)无条件承担。

AID出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亲属法理论,亲子关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自然血缘关系的父母和子女,称为自然血缘关系;另一种是没有自然血缘关系但由法律规定引起的亲子关系,称为拟制血亲。在当代社会,父母和孩子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头衔,更重要的是反映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自然因素,即血缘关系,并不是确定亲子关系的当然基础和**基础。虽然父亲与受精出生的孩子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但他们显然是典型的拟生血亲,甚至比养父子(女)和继子(女)更好;因此,母亲和受精出生的孩子不应受到歧视。

综上所述,法律上出生的孩子也享有抚养、监护、继承和赡养父母的权利。即使夫妻离婚,父亲仍然对孩子负有抚养责任。当然,父亲有义务抚养精子试管子女,包括子女对父亲的赡养和照顾。这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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