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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看完少走弯路!

2024-06-24 09:12:59二胎常识点击:93

各省市生育政策指南

最新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20天晚婚假,产假延长至158天

新修正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第十二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该条例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同时取消了20天的晚婚假,对于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增加60天产假,该条例自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以下摘抄条例中的一些主要内容,为大家详细介绍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措施,提高人口素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助孕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新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施行也代表着“二孩政策”正式落实,同时也明确了在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再生育的4种情形。同时对于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助孕的就算满足再生育条件,也将不予批准再生育。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新的条例对于生育奖励上也做出了调整,取消了20天晚婚假,修订后婚假将只有3天。在产假方面取消了30天晚育假以及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延长的30天假期,但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又延长60天,修订后产假统一为158天,意味着2024年你的产假能休大半年。

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当下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因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将成为历史,后续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也将不再接受申领,而在条例公布前已经领取的可继续享受相应的奖励和优待。如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回顾《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历史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确立《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上迎来了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最近的第四次修正是在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上,此次修正后也标志了安徽省全面二孩政策落地。

引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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