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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否会导致婚前财产被强制执行?

2024-02-03 15:53:16家有二宝点击:71

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不便,很多夫妻在结婚前都将财产公证,以为万事大吉。殊不知,婚前财产正义并不是万能的。我比较近解决了这样一个案例。张小姐是一名商人,结婚前有很多积蓄。 2004年4月,她与王先生结婚。为了互相体谅,他们在婚前房产方面做到了公正。 2005年9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调解。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表示,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单独偿还。然而离婚后不久,王某将张女士和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20万多元债务。原来,王先生于2004年12月为了做生意,背着张女士借了这笔钱。张女士认为,双方已经约定分别偿还债务,她对这笔贷款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但人民法院比较终判决夫妻俩共同偿还贷款。

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要求:“债务人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债务的,应当予以解决”。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配偶一方可以证明债务人与债务人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所有,或者可以证明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个人所取得的资产归对方所有,除非助孕知道该协议。”也就是说,法律法规从保护债务人的角度要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无论哪一方承担债务,均应作为夫的共同债务清偿。和妻子。这是为了避免离婚时一方分配财产,另一方承担债务,损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张女士也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向王先生追偿。当然,如果张女士能够质证,证明这笔钱是当时欠王先生本人的,那就更好了。在此,我想提醒大家的是:婚前财产产权并不能阻止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债务的风险。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平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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