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6 10:43:52孕期问题点击:53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出生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儿童出生无需重新审批,全面实行出生登记制度。优化登记流程、办理材料、办理时限,更加便捷。 5月5日,广东省卫健委对《办法》进行了权威解读。
《办法》名称不再保留“复制审批”
2024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部署实施三孩政策和配套措施,明确规定“户口、入学、就业等应当与个人生育相关”。情况是完全脱钩的”。 2024年8月20日,“三孩政策”正式颁布实施。
2024年12月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删除了“出生审批制度”的规定,并在第20条中规定“儿童出生必须办理登记。县级以上直属乡镇、街道卫生机构或者农林场负责出生登记。”
广东原《办法》于2016年制定实施,配合“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并于2024年3月进行修订。随着“三孩政策”的实施和社会抚养费的取消以及其他处罚,有子女(含三名以上子女)的公民可以申请出生登记。出生登记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发生重大变化。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待调整完善。
为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国家工作要求,省卫生健康委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办法》名称由原《出生登记与生育审批管理办法》变更为《出生登记管理办法》。
《出生登记证》变更为《出生登记证》
《办法》在服务理念上做出了重大改变和创新,将“出生登记证”改为“出生登记证”,并明确“出生登记证是登记人办理出生登记时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出生登记的中立性、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手段,不作为限制大量生育的工具。
同时,为实现出生人口监测全覆盖,及时掌握人民群众生育意愿,《办法》在保留以往良好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还扩大了出生登记登记主体:人,扩大了出生登记登记对象。可以申请出生登记的未婚出生群体的数量。法规的规定;户籍主体不限,外省户籍人员在本省居住可申请办理出生登记;出生登记的子女数量没有限制,无论是少于三人还是多于三人,都可以进行出生登记;不限居住地,无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均可申请登记。
取消其他孩子的批准应登记。
“三孩政策”实施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人,也需要获得批准后才能生育。新《条例》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以往的出生登记和再生审批的管理模式,对所有出生行为统一实行登记服务。
《办法》规定的出生登记属于法定行政登记。 “任何生下孩子的人都必须登记出生。”一般来说,出生登记应在孩子出生前进行。如果不及时涂抹,可以在孩子出生后重新涂抹。 《办法》强调,办理机构要及时转变工作思路,由过去的审批管理转变为提供登记服务,便利群众、服务群众。
简化手续,让出生登记更加便捷,提高出生登记效率。
《办法》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出生登记效率。
出生登记的材料中,规定只需身份证和户口簿。原《办法》中,出生登记需要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公民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另外,一些特殊家庭还需要提供离婚证、伤残证明、死亡证明等文件或材料。此次修改后,不再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以外的证件或材料,各地不得自行添加怀孕证明等其他材料。
在申请地,规定“登记人可以在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申请出生登记”。而且,出生登记完成后,将同时生成出生登记证明电子凭证,方便公众在办理其他事项时直接使用出生登记证明电子凭证。
在办理方式上,要求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对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网上办理。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
除主动登记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还将建立健全出生信息通报机制。要求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月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卫生保健机构根据掌握的信息,积极收集尚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夫妇信息,并与相关方核对后完成登记工作。弱化出生登记的“申请”环节,强调基层机构的主动登记责任。
经修订完善,办法名称由原《出生登记与生育审批管理办法》变更为《出生登记管理办法》。
居住在广东,无论户籍,不助孕括三子女以下的。
所有生育水平均可申请。
此次《办法》在服务理念上做出了较大改变和创新。它将“出生注册证书”更改为“出生注册证书”,并澄清说“出生注册证书是处理机构在处理人的出生注册时签发的证书”。不作为相关生殖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的依据。它强调出生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手段,而不是限制大量出生的工具。
与此同时,出生登记的对象也有所扩大。扩大了未婚人士可以办理出生登记的规定;户籍主体不限,外省户籍人员在本省居住可申请办理出生登记;出生登记人数没有限制,无论三人以下还是三人以上均可进行出生登记;您可以在任何不受限制的地点申请登记,无论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
取消审批事项。 “三孩政策”实施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人,也需要获得批准后才能生育。新《条例》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以往的出生登记和再生审批的管理模式,对所有出生行为统一实行登记服务。
《办法》规定的出生登记属于法定行政登记。任何人生育孩子都必须申请出生登记。一般来说,出生登记应在孩子出生前进行。如果不及时涂抹,可以在孩子出生后重新涂抹。承办机构也要及时转变工作思路,由过去的审批管理转变为提供登记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服务。
只需一张身份证或户口本即可完成登记。
《办法》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出生登记效率。出生登记的材料中,规定只需身份证和户口簿。
原《办法》中,出生登记需要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公民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另外,一些特殊家庭还需要提供离婚证、伤残证明、死亡证明等文件或材料。
此次修改后,不再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以外的证件或材料,各地不得自行添加怀孕证明等其他材料。
在办理过程中,出生登记平台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电子证书直接获取登记人的相关文件,省去了人工提交,比较大限度地减少了群众提交的信息量,杜绝了让群众多跑腿的现象。
在申请地,规定“登记人可以在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申请出生登记”。而且,出生登记完成后,将同时生成出生登记证明电子凭证,方便公众在办理其他事项时直接使用出生登记证明电子凭证。
为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和便民服务理念,要求各有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实时在线查询;对于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
除登记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还将建立健全出生信息通报机制。要求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月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卫生保健机构根据掌握的信息,积极收集尚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夫妇信息,并与相关方核对后完成登记工作。弱化出生登记的“申请”环节,强调基层机构的主动登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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